Page 80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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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十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 12 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


             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的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


             1%的,上市公司不再授予其股权。


                    第十一条  授予高管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人员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


             平原则上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 40%以内。高管人员薪酬总水平应

             根据本公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参考境内外同类人员薪酬


             市场价位、本公司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各高管人员薪


             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


             分析、岗位测评、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二)按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


             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每股股权激励预期收益;


                    (三)按照上述原则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管人


             员股权授予的数量。

                    第十二条  股权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按境外上市


             规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其股权的


             授予价格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 30 个交易日以后,依据境


             外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上市公司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不得


             低于授予日的收盘价或前 5 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并不再予以折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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