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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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


             管人员。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


             行董事不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

             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包括其


             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才、管理骨干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其对上市


             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等情况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可结合行业特


             点和高科技人才构成情况界定核心技术人才的激励范围,但须就确


             定依据、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


             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第八条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


             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第九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


             市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薪酬结构及中长期激励预


             期收益水平合理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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