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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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上市公司还可根据本行业和企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
实行其他中长期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第四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
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董事会中有 3 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
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
(三)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进行了劳动、
用工、薪酬制度改革。
第五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
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
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境
外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六条 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行权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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