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799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上市公司还可根据本行业和企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


             实行其他中长期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第四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


             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董事会中有 3 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


             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


                    (三)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进行了劳动、


             用工、薪酬制度改革。


                    第五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


             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


             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境


             外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六条  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行权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78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