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798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依法实施股权激励,

             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


             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


             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原则

             上适用于境外注册、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


             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股票期权不得转让和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等。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


             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主


             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


             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78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