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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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依法实施股权激励,
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
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
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原则
上适用于境外注册、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
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股票期权不得转让和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等。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
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主
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
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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