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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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71、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薪酬制


             度改革,构建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


             照执行。


                    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

             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地方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外)试行股权激励办法,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


             分别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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