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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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2) 根
据证券法第 47 条、第 67 条和第 74 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
三、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
(十五)加强组织管理。证监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证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本指导意见,制定并发布优先股试点的具体规定,指导证券自律
组织完善相关业务规则。
证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督促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
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六)完善配套政策。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
遵循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企业投资优
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
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
制定。外资行业准入管理中外资持股比例优先股与普通股合并计算。
试点中需要配套制定的其他政策事项,由证监会根据试点进展情况
提出,商有关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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