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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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69、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见
(国发〔2013〕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
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
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财务结构,推动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
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
市场稳定发展。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
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
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
到限制。
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
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
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
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二)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
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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