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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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


             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


             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


             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


             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

             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


             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


             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


             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四)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


             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

             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


             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


             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五)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


             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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