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785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


             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


             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


             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

             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


             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


             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七)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


             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 101 条,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 102 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根据公司法第 103 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


             法第 217 条,认定控股股东。

                       二、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八)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


             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九)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




                                                             76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