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781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试点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
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
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六)规范关联交易。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
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
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
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有关关联交
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
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六、组织领导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
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
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
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首批试点原
则上在 2016 年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
7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