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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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
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
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五)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
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责任。
五、试点工作实施
(一)试点企业数量。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 5-10 户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 10 户企业,开展首批
试点。
(二)试点企业确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
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
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三)员工持股方案制定。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深入分析
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
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
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
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
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四)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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