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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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


             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


             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四、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


             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

             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


             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


             以明确。


                    (三)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 36 个月的锁定


             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的锁定期。锁定


             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

             总数的 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


             的,应在 12 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


             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


             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


             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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