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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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
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
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
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
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
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
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
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
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
规定确定。
(四)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
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1%。企业可采取
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
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
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34%。
(六)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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