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778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


             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


             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


             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

             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


             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


             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


             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


             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


             规定确定。

                    (四)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


             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1%。企业可采取


             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


             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五)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


             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34%。


                    (六)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




                                                             76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