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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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
防止“一哄而起”。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
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
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
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
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 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
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
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
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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