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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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关规定履行程序。


                    1.发行证券。通过发行证券形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采


             取首发上市(IPO)、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


             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非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增发和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方式。采取首发上市(IPO)方式的,应当按照要求履行


             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

             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积极申请


             在科创板上市。


                    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


             取公开征集方式进行。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通知上市


             公司,由其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股东将转让方案、可行


             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国资


             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报国资委同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

             公开征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和数量、受让方应


             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公开征集


             信息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


             款。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和受让方案后,国有股东成立由内


             部职能部门及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


             则选择确定受让方。转让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


             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中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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