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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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之后的,需出具最近两个
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
需出具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中央企业应当采取差额竞争方式在
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选聘评估机构。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具有与
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近 3 年内
没有违法、违规执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记录;掌握企业及所在行业相
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与混合所有制
改革相关方无经济利益关系。评估对象为企业股权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其中涉及增资扩股事项的,可由产权持有单位
和增资企业共同委托。
(2)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经国资委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
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负责备案;经中央企业批准的混合所有制
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被评估企业涉及多
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办理备
案手续。
(3)重点关注事项。一是评估基准日选取应尽量接近混合所有
制改革的实施日期。如果期后发生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二是评估范围应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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