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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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方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
系,落实董事会职权,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用足用好用活各种正向激
励工具,构建多元化、系统化的激励约束体系,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
极性。转变混合所有制企业管控模式,探索根据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
本的不同比例结构协商确定具体管控方式,国有出资方强化以出资
额和出资比例为限、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管控方式,明确监管边
界,股东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
二、“混资本”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资产审计评估。
1.财务审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1)关于选聘审计机构。选聘审计机构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
综合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选聘的审计机构近两年内在企
业财务审计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承担同一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
的评估业务,与企业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2)关于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
拟上市项目或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含)之前的,需出具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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