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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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探索试行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重,最高可以由 1%上浮至 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
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 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
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 5%以内。股权激励对象实际
获得的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政
策规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
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除
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外,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
实施方案,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
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审核同意。
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
型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充分调动科研骨干
和关键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激励政策导向,以推动形成有利
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为主要目标,根据科技人才
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及投入产出效率等情况,合理确定实施企
业范围和激励对象,建立导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中长期激
励体系。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
中央企业“十三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
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综合
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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