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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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拟混改企业属于其他功能定位子企业的,其混


             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批准。


                    (四)开展审计评估。


                    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合理确定纳入改革的资产范围,需


             要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无偿划转、产权转


             让、产权置换等方式。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

             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拟混改企业的资产范围确定后,由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选聘具


             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程序,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


             依据。


                    (五)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


                    拟混改企业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


             场等市场化平台,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通过产权市场引

             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转让部分国有股权。


             通过股票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首发上市(IPO)


             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发行证券、资产重组等。中央企业通过市场平


             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


             与权利,对拟参与方的条件要求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


             原则的内容。


                    (六)推进运营机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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