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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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方案、决策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范围一致。三是纳入


             评估的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资产应当权属明晰、证照齐全。符合


             划拨用地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四是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原


             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五是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前,应当按


             照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履行公示程序。

                    (二)通过产权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1.产权交易机构选择。非上市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


             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


             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 号)等有关规定,在国资委确


             定的可以从事相关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从事中央企业


             产权转让业务的机构有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


             合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从事中央企业增资扩股业务

             的机构有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信息披露。进场交易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


             行信息披露。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可合理选择信息发布


             时机,及早披露相关信息。产权转让项目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


             于 20 个工作日。增资扩股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 40 个工作日。


                    3.投资人遴选。拟混改企业要合理确定投资人的遴选方式。产


             权转让项目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增资扩股项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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