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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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采取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投资人遴选过程中,对战


             略投资人主要关注与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等方面的匹


             配和协同情况,对财务投资人主要关注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等。


                    4.重点关注事项。


                    (1)企业增资与产权转让同步进行。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继


             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资过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

             有的少部分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程操作,产权转让价格应与增


             资价格保持一致。


                    (2)商业秘密保护。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


             及拟混改企业商业秘密,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 号)要求,与相关方签订保


             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


                    (3)交易价格。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备


             案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拟降价的,新的挂牌底

             价低于评估结果 90%时,应经混合所有制改革批准单位同意;交易价


             格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期间损益等理由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增


             资扩股项目的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条件


             和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


                    (三)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通过股票市场发行证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与上市公


             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及证券监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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