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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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十六)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
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涉及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
史遗留问题的,应当在有关引资公告中予以说明。依照合同约定,项
目收益可优先用于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完善支持政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涉及
的土地资产,应按照“产权清晰、估价准确、处置规范”的原则经营
管理。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其使用的原划拨生产经营性土地
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财政、税务等部门应从维护税
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出发,落实有关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
债务重组收益、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实物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税收
支持政策。
(十八)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投资项
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机制建设,坚持过程公开透明、严格把关,确保
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确保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
强组织协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并做
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广泛凝聚共识,创造良好
的社会环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终结后,要建立后评
估机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工作。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非国有资本是指除国有资本以
外的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等。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65、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
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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