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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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改革试点之间的联动。对于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
件的,可以同步申请开展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
适用相关试点政策。
七、关于财税支持政策
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
重组、债转股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
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 5 年内分期缴纳
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
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
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
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
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要科学设计改革路径,最
大程度用足用好现有国家对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关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相适应的市场化薪酬机制、有效
发挥薪酬激励效用,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
定机制的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更加
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
要比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
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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