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73

第一篇 法律、法规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


             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


             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


             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

             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


             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


             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


             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5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