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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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


             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


             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180 日以上连续持股期


             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


             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


             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


             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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