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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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
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
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180 日以上连续持股期
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
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
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
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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