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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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
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
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
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
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
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
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
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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