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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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
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
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
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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