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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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

             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


             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

             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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