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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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
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 2005 年 10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
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
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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