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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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
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
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
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
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
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
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
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
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
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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