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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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


             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


             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


             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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