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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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
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
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
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
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
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
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
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
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
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
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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