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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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


             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


             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


             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


             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


             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


             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

             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


             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


             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


             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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