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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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


             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


             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


             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


             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


             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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