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68

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


             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


             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


             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


             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


             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


             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




                                                              5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