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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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
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
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
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
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
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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