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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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


             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

             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


             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


             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


             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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