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710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统筹监督,


             提高监督效能。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强化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人员廉


             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内部常


             态化监督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


             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

             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治理以及管理


             架构、国有资本整体运营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建设阳光国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实施绩效评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接受政府或国有资


             产监管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战略、


             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


             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干部任免,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值增值、


             财务效益等方面。

                       三、实施步骤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应分级组织、分类推进、稳妥


             开展,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中央层面,继续


             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深化试点,并


             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同时推进国务院直接授权


             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由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


             责的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


             一监管改革范围内的企业稳步开展。地方层面,试点工作由各省级人




                                                             69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