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707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2.董事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授权,负
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向
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9 人,由执
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
市场化方式选择外部董事等权利,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
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设副董
事长。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执行董事、
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其中,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
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
中选择合适人员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董事
会成员中指定。
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执行董事、外部董事
(股权董事)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
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其中,依据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职能定位,外部董事主要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提名,选择专业人士担任,由政府委派。外部董事可兼任董
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主席,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对国有资
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关领域专业意见。
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外部董事要注重拓宽外部董事来
6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