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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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具
体定位和发展需要,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相关国有
资本。
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产,为现有企业整体股权(资
产)或部分股权。股权划入后,按现行政策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
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业务等。
股权划入涉及上市公司的,应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三)授权机制。
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予出资人职责和政府直接授予出资人
职责两种模式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模式。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
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
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定位和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
原则,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清单
和责任清单,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依
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
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
责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
府报告,重点说明所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贯彻国家战略目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2.政府直接授权模式。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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