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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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


             据授权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定期


             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政府直接对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等。


                    (四)治理结构。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


             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


             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


             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


             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1.党组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


             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

             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相结合。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


             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


             子。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国务院直接授权


             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设立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向国有资


             本投资、运营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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