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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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


             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

             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


             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


             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


             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


             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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