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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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
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
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
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
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
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
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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