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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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


             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


             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


             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


             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


             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


             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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