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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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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