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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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


             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


             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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