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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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


             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


             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国办发


             〔2003〕96 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

             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其他有关规定的。对由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相关


             部门规定。


                    (二)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签订合同、协议,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


             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改制后的国有

             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明确的企


             业发展思路和转换机制方案,加快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市


             场竞争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重视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


             工会组织的作用。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


             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


             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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