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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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

             持股



                    (一)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

             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


             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


             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


             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


             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


             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统字〔2003〕17 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 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


             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


             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


             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


             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


             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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