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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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
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
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
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
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
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
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
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
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
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
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
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
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
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
各种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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