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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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
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
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
办法》(国资委令第 7 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
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
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国
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
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
262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
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
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
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
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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