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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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


             改制企业的股权:


                    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


             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

             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 选


             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


             事项的;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五)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


             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六)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

             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


             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


             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 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


             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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