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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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七)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


             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


             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八)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


             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


             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


             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


             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


             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


             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


             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


             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


             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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