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666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


             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


             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


             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


             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


             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


             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


             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


             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


             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


             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


             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

             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


             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


             他股东协商处理。


                    (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


             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


             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


             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


             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




                                                             65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