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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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
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
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
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
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
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
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
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
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 2 年内有效,在有效
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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